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转关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办理转关手续: (一)在指运地或者启运地海关以提前报关方式办理; (二)在进境地或者启运地海关以直接填报转关货物申报单的直转方式办理; (三)以由境内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统一向进境地或者启运地海关申报的中转方式办理。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转关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办理转关手续: (一)在指运地或者启运地海关以提前报关方式办理; (二)在进境地或者启运地海关以直接填报转关货物申报单的直转方式办理; (三)以由境内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统一向进境地或者启运地海关申报的中转方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