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转关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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