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转关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