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海关对转关货物的查验,由指运地或者启运地海关实施。进、出境地海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查验或者复验。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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