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海关对转关货物的查验,由指运地或者启运地海关实施。进、出境地海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查验或者复验。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