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转关货物的指运地或启运地应当设有经海关批准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转关货物的存放、装卸、查验应当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进行。特殊情况需要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以外存放、装卸、查验货物的,应当向海关事先提出申请,海关按照规定监管。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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