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5日起实施。原《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的通知》(署监〔2001〕21号)、《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长江沿线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的通知》(署监〔2001〕22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的通知》(署监一〔1992〕1377号)同时废止。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5日起实施。原《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的通知》(署监〔2001〕21号)、《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长江沿线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的通知》(署监〔2001〕22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的通知》(署监一〔1992〕13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