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