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转关货物系指: 1.由进境地入境,向海关申请转关、运往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货物; 2.在启运地已办理出口海关手续运往出境地,由出境地海关监管放行的货物。 (二)进境地:指货物进入关境的口岸。 (三)出境地:指货物离开关境的口岸。 (四)指运地:指进口转关货物运抵报关的地点。 (五)启运地:指出口转关货物报关发运的地点。 (六)承运人:指经海关核准,承运转关货物的企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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