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章 核销第三十一条转关工具未办结转关核销的,不得再次承运转关货物。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