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三十条第四章 核销第三十条出口转关货物在运抵出境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出境地海关方可办理转关核销。货物实际离境后,出境地海关核销清洁舱单并且反馈启运地海关,启运地海关凭以签发有关报关单证明联。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