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核销

第三十条

出口转关货物在运抵出境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出境地海关方可办理转关核销。货物实际离境后,出境地海关核销清洁舱单并且反馈启运地海关,启运地海关凭以签发有关报关单证明联。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