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转关货物应当由已经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承运人承运。海关对转关限定路线范围,限定途中运输时间,承运人应当按海关要求将货物运抵指定的场所。 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押运转关货物,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承运人应当提供方便。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转关货物应当由已经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承运人承运。海关对转关限定路线范围,限定途中运输时间,承运人应当按海关要求将货物运抵指定的场所。 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押运转关货物,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承运人应当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