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转关货物应当由已经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承运人承运。海关对转关限定路线范围,限定途中运输时间,承运人应当按海关要求将货物运抵指定的场所。 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押运转关货物,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承运人应当提供方便。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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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