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核销
第二十九条
进口转关货物在运抵指运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指运地海关方可办理转关核销。 对于进口大宗散装转关货物分批运输的,在第一批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指运地海关办理整批货物的转关核销手续,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同时办理整批货物的进口报关手续。指运地海关按规定办理余下货物的验放。最后一批货物到齐后,指运地海关完成整批货物核销。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核销
进口转关货物在运抵指运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指运地海关方可办理转关核销。 对于进口大宗散装转关货物分批运输的,在第一批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指运地海关办理整批货物的转关核销手续,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同时办理整批货物的进口报关手续。指运地海关按规定办理余下货物的验放。最后一批货物到齐后,指运地海关完成整批货物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