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出口转关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八条

对需运抵出境地后才能确定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原定的运输工具名称、航班(次)、提单号发生变化的,可以在出境地补录或者修改相关数据,办理出境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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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