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章 出口转关货物的监管第二十八条对需运抵出境地后才能确定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原定的运输工具名称、航班(次)、提单号发生变化的,可以在出境地补录或者修改相关数据,办理出境手续。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