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出口转关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七条
出口中转货物,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向启运地海关办理出口通关手续后,运输工具代理人应当凭以下单证向启运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一)《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 (二)按出境运输工具分列的舱单; (三)《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者《船舶监管簿》。 经启运地海关核准后,签发《出口货物中转通知书》。出境地海关验核上述单证,办理中转货物的出境手续。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出口转关货物的监管
出口中转货物,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向启运地海关办理出口通关手续后,运输工具代理人应当凭以下单证向启运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一)《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 (二)按出境运输工具分列的舱单; (三)《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者《船舶监管簿》。 经启运地海关核准后,签发《出口货物中转通知书》。出境地海关验核上述单证,办理中转货物的出境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