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出口转关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

具有全程提运单、需换装境内运输工具的出口中转货物,发货人向启运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后,由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出境运输工具分列舱单,批量办理货物转关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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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