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出口转关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

提前报关和直转的出口转关货物到达出境地后,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凭《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者《船舶监管簿》和启运地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或者《出境汽车载货清单》(广东省内公路运输),向出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货物的出境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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