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出口转关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

提前报关和直转的出口转关货物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凭以下单证在启运地海关办理出口转关手续: (一)《出口货物报关单》; (二)《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者《船舶监管簿》; (三)广东省内公路运输的,还应当递交《出境汽车载货清单》。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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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