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出口转关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提前报关和直转的出口转关货物,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启运地填报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在启运地海关办理出口通关手续后,计算机自动生成《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数据,传送至出境地海关。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出口转关货物的监管
提前报关和直转的出口转关货物,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启运地填报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在启运地海关办理出口通关手续后,计算机自动生成《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数据,传送至出境地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