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出口转关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提前报关和直转的出口转关货物,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启运地填报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在启运地海关办理出口通关手续后,计算机自动生成《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数据,传送至出境地海关。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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