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出口转关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二条
出口直转的转关货物,由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向启运地海关填报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启运地海关受理电子申报,办理转关和验放等手续。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出口转关货物的监管
出口直转的转关货物,由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向启运地海关填报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启运地海关受理电子申报,办理转关和验放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