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出口转关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

出口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由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未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前,向启运地海关填报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启运地海关提前受理电子申报。货物应当于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办理转关和验放等手续。超过期限的,启运地海关撤销提前报关的电子数据。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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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