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章 进口转关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条
中转的转关货物,运输工具代理人应当凭以下单证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一)《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 (二)进口中转货物的按指运地目的港分列的舱单; 以空运方式进境的中转货物,提交联程运单。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进口转关货物的监管
中转的转关货物,运输工具代理人应当凭以下单证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一)《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 (二)进口中转货物的按指运地目的港分列的舱单; 以空运方式进境的中转货物,提交联程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