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章 进口转关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条

中转的转关货物,运输工具代理人应当凭以下单证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一)《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 (二)进口中转货物的按指运地目的港分列的舱单; 以空运方式进境的中转货物,提交联程运单。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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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