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转关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海关对进出口转关货物施加海关封志。 对商业封志完好的内支线船舶和铁路承运的转关货物,海关可以不施加海关封志。 可以办理转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范围由海关总署另行确定并且发布。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转关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海关对进出口转关货物施加海关封志。 对商业封志完好的内支线船舶和铁路承运的转关货物,海关可以不施加海关封志。 可以办理转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范围由海关总署另行确定并且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