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转关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海关对进出口转关货物施加海关封志。 对商业封志完好的内支线船舶和铁路承运的转关货物,海关可以不施加海关封志。 可以办理转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范围由海关总署另行确定并且发布。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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