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进口转关货物的监管

第十八条

直转的转关货物,货物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凭以下单证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一)《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广东省内公路运输的,交验《进境汽车载货清单》; (二)《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者《船舶监管簿》。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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