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进口转关货物的监管
第十八条
直转的转关货物,货物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凭以下单证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一)《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广东省内公路运输的,交验《进境汽车载货清单》; (二)《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者《船舶监管簿》。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进口转关货物的监管
直转的转关货物,货物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凭以下单证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一)《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广东省内公路运输的,交验《进境汽车载货清单》; (二)《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者《船舶监管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