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进口转关货物的监管

第十七条

直转的转关货物,货物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在进境地录入转关申报数据,直接办理转关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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