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十六条第二章 进口转关货物的监管第十六条提前报关的进口转关货物应当在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的5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超过期限仍未到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的,指运地海关撤销提前报关的电子数据。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