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进口转关货物的监管

第十六条

提前报关的进口转关货物应当在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的5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超过期限仍未到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的,指运地海关撤销提前报关的电子数据。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