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进口转关货物的监管
第十五条
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进境地海关提供《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编号,并提交下列单证办理转关手续: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载货登记簿》(以下简称《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二)提货单。 广东省内公路运输的,还应当交验《进境汽车载货清单》。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进口转关货物的监管
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进境地海关提供《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编号,并提交下列单证办理转关手续: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载货登记簿》(以下简称《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二)提货单。 广东省内公路运输的,还应当交验《进境汽车载货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