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十四条第二章 进口转关货物的监管第十四条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其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向指运地海关填报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后,计算机自动生成《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并传输至进境地海关。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