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进口转关货物的监管

第十四条

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其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向指运地海关填报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后,计算机自动生成《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并传输至进境地海关。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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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