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进口转关货物的监管
第十三条
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进口货物转关手续前,向指运地海关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指运地海关提前受理电子申报,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办理转关核销和接单验放等手续。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进口转关货物的监管
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进口货物转关手续前,向指运地海关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指运地海关提前受理电子申报,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办理转关核销和接单验放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