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进口转关货物的监管
第十一条
转关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在海关限定期限内运抵指运地海关之日起14天内,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逾期按照规定征收滞报金。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进口转关货物的监管
转关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在海关限定期限内运抵指运地海关之日起14天内,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逾期按照规定征收滞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