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进口转关货物的监管

第十一条

转关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在海关限定期限内运抵指运地海关之日起14天内,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逾期按照规定征收滞报金。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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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