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十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转关货物在国内储运中发生损坏、短少、灭失情事时,除不可抗力外,承运人、货物所有人、存放场所负责人应承担税赋责任。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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