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十条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转关货物在国内储运中发生损坏、短少、灭失情事时,除不可抗力外,承运人、货物所有人、存放场所负责人应承担税赋责任。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