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八条

第十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八条

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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