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受委托机关应当在书面协议委托的权限范围内,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法受理、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受委托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定的格式制作行政许可文书,颁发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其他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加盖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专用印章;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书应当加盖国家林业局印章。 受委托机关应当公开行政许可决定,公众有权依法查阅。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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