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七条受委托机关应当以国家林业局的名义,实施受委托的林业行政许可事项。 受委托机关不得将国家林业局委托的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