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以国家林业局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以下内容: (一)受委托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等; (三)国家林业局的地址、联系方式。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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