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以国家林业局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以下内容: (一)受委托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等; (三)国家林业局的地址、联系方式。
- 制定机关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以国家林业局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以下内容: (一)受委托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等; (三)国家林业局的地址、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