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行政许可承办机构工作需要和地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提出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的建议,报请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 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考虑拟受委托机关的承接能力,并征求拟受委托机关的意见。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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