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在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委托期限届满前6个月,国家林业局应当根据委托实施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委托。继续委托的,国家林业局应当和原受委托机关重新签订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的书面协议;不再继续委托的,国家林业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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