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

第九条

用户申请服务提供者提供没有添加显式标识的生成合成内容的,服务提供者可以在通过用户协议明确用户的标识义务和使用责任后,提供不含显式标识的生成合成内容,并依法留存提供对象信息等相关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制定机关
国家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广电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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