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
第九条
用户申请服务提供者提供没有添加显式标识的生成合成内容的,服务提供者可以在通过用户协议明确用户的标识义务和使用责任后,提供不含显式标识的生成合成内容,并依法留存提供对象信息等相关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 制定机关
- 国家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广电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用户申请服务提供者提供没有添加显式标识的生成合成内容的,服务提供者可以在通过用户协议明确用户的标识义务和使用责任后,提供不含显式标识的生成合成内容,并依法留存提供对象信息等相关日志不少于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