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的通知 / 第八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第八条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说明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方法、样式等规范内容,并提示用户仔细阅读并理解相关的标识管理要求。制定机关国家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广电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