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第七条

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在应用程序上架或者上线审核时,应当要求互联网应用程序服务提供者说明是否提供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务。互联网应用程序服务提供者提供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务的,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核验其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相关材料。

制定机关
国家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广电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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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