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第六条

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规范生成合成内容传播活动:

(一)核验文件元数据中是否含有隐式标识,文件元数据明确标明为生成合成内容的,采取适当方式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明确提醒公众该内容属于生成合成内容;

(二)文件元数据中未核验到隐式标识,但用户声明为生成合成内容的,采取适当方式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提醒公众该内容可能为生成合成内容;

(三)文件元数据中未核验到隐式标识,用户也未声明为生成合成内容,但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服务提供者检测到显式标识或者其他生成合成痕迹的,识别为疑似生成合成内容,采取适当方式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提醒公众该内容疑似生成合成内容;

(四)提供必要的标识功能,并提醒用户主动声明发布内容中是否包含生成合成内容。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应当在文件元数据中添加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传播平台名称或者编码、内容编号等传播要素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广电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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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