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第五条

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隐式标识包含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服务提供者名称或者编码、内容编号等制作要素信息。

鼓励服务提供者在生成合成内容中添加数字水印等形式的隐式标识。

文件元数据是指按照特定编码格式嵌入到文件头部的描述性信息,用于记录文件来源、属性、用途等信息内容。

制定机关
国家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广电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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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