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第五条
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隐式标识包含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服务提供者名称或者编码、内容编号等制作要素信息。
鼓励服务提供者在生成合成内容中添加数字水印等形式的隐式标识。
文件元数据是指按照特定编码格式嵌入到文件头部的描述性信息,用于记录文件来源、属性、用途等信息内容。
- 制定机关
- 国家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广电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