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第二条

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情形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服务提供者”)开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活动,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国家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广电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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