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服务提供者在履行算法备案、安全评估等手续时,应当按照本办法提供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相关材料,并加强标识信息共享,为防范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制定机关
国家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广电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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