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第十条

用户使用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发布生成合成内容的,应当主动声明并使用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标识功能进行标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本办法规定的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不得为他人实施上述恶意行为提供工具或者服务,不得通过不正当标识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制定机关
国家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广电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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