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图书出版单位的设立

第八条

图书由依法设立的图书出版单位出版。设立图书出版单位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取得图书出版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图书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图书出版法人实体。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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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