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图书出版单位出版质量不合格的图书,依据新闻出版总署《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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