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 第五十二条独立法条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图书出版单位租型出版图书、合作出版图书、出版自费图书,违反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规定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