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图书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一)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单位、业务范围 、合并或分立、改变资本结构,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备案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重大选题备案的; (四)未按规定送交样书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图书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一)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单位、业务范围 、合并或分立、改变资本结构,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备案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重大选题备案的; (四)未按规定送交样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