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图书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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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