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图书出版单位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内容图书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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