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 第四十八条独立法条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图书出版单位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内容图书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罚。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