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 第四十七条独立法条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图书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图书出版业务,假冒、伪造图书出版单位名称出版图书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